婚介所登记表(相亲成功却不想付婚介费)

相“霸王亲”?相亲成功却不想付婚介费?茫茫人海中,能够和那个对的人相识相知,何其幸运,却因为婚介费,闹上法庭。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介公司与其会员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2014年12月,被告甲某在原告某婚介中心办理会员,并签订《会员信息内部登记表》及《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婚介所登记表(相亲成功却不想付婚介费)

  相“霸王亲”?相亲成功却不想付婚介费?茫茫人海中,能够和那个对的人相识相知,何其幸运,却因为婚介费,闹上法庭。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介公司与其会员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2014年12月,被告甲某在原告某婚介中心办理会员,并签订《会员信息内部登记表》及《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若甲方相亲成功(办了酒席或领取结婚证),甲方应主动支付给乙方谢媒费1280元,其中199.99元以两夫妻名义捐给当地福利院、敬老院等慈善机构……”同日,被告甲某向原告支付会员费980元,原告向被告甲某出具收据一份。2016年11月,被告乙某在原告某婚介中心办理会员,并签订《会员信息内部登记表》及《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同日,被告乙某向原告支付会员费1599元,原告向被告乙某出具收据一份。事后,原告向被告甲某介绍对象,均未果。在被告甲某会员到期后,原告再次联系被告甲某,表示愿意继续向其介绍对象,并免除其会员费。2016年12月,原告向被告甲某推荐会员被告乙某。被告甲某通过原告提供的通讯方式加上被告乙某的QQ,并联系见面。之后,二人保持联系,但未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6月份,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当月领取结婚证,2021年5月举办酒席。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谢媒费未果,遂起诉至本院,导致本诉。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二被告在原告的介绍下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已领取结婚证举办酒席,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谢媒费。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谢媒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甲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丰县某婚介信息中心支付谢媒费1280元;二、被告乙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丰县某婚介信息中心支付谢媒费1299元。人海茫茫,寻到另一半,然后喜结连理,本是幸事,却因婚介费发生纠纷,实属不该。我们作为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时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知道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来源:信丰县人民法院

相关推荐

推荐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