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群众出版社,公安部三局编《刑事侦察案例选编1》1978年1月10日0点,千阳县公安局接到凤翔县床单厂保卫科的报案,称该厂职工李某锁在1月1日元旦早晨骑一辆“飞鸽62”型自行车去于凤翔县比邻的千阳县买粮,至今未归,1月9日下午李某锁的哥哥李某明沿途寻找时听千阳县崔家头公社崔家头大队(今崔家头镇崔家头村)阎家底下生产队社员吴某计说:1月5日在齐家院麦地劳动时拾得上有血迹的布鞋一只,经李某明辨认是李某锁的布鞋;随即李某明又跟着吴某计去发现布鞋的地点查看,在附近的一个废弃的窑洞中又发现了大量血迹。所以李某明怀疑李某锁可能已经出事,就立即在当晚向凤翔县床单厂报告,床单厂先向凤翔县公安局报案,不过凤翔县公安局说人虽然是凤翔县的人,但事情发生在千阳县,因此还需要向千阳县公安局报案。于是床单厂又连夜打电话给千阳县公安局——“飞鸽62”型自行车老布鞋千阳县公安局接报后认为案情重大,超出了县局的办案能力(十年抽风刚结束不久,被严重破坏的基层警务还在重建中),一面要求崔家头公社公安特派员马上和公社方面一起组织民兵严加保护现场,一面打电话上报上级单位——宝鸡市公安局。1月10日中午,宝鸡市公安局刑侦科焦茂生科长和张永发副科长带着刑侦技侦人员赶到现场,与早先赶到的凤翔县公安局和千阳县公安局的同行们联袂展开现场勘查(两个县局的正副局长也全部到场,因为根据周恩来同志在1949年定下的规矩:凡是重大命案公安局一二把手都必须亲自出现场,这个规矩被延续至今,成为中国公安的一条铁律)。今日的千阳县公安局今日的凤翔县公安局现场位于凤翔县和千阳县交界的千凤公路25公里处(位于千阳县境内)的东侧的一座废弃的窑洞内(距离公路7米),砖窑内发现两处被土覆盖的血迹,技侦人员仔细将土一点一点地刷去,发现一处被土覆盖的血土里还埋着一段带着完整指甲盖的血指头;此外,在窑洞的窑顶和墙壁上还有7处血迹,窑口发现打火机一只,打火机经李某锁之兄李某明辨认系李家的物品。现场勘查可以认定这里是凶杀的第一现场,但是受害者依然下落不明。进行现场勘查的民警,与本案无关,但可以很好表现案发时民警的形象为了尽快找到受害者,出现场的干警们兵分两路。一路在现场附近的窑洞里继续搜索,另一路深入周围群众进行查访。在查访中,阎家底下生产队社员阎某芳反映:1月3日他回家路过窑庄院时,在饲养室路南的草地上捡到一只布鞋和一根锤子,上面都沾染了大量的血迹。在阎某芳的指认下,警方找到了他发现布鞋和锤柄的地方随即以此为中心进行搜索,结果在枣树台叉路口又发现了多处血迹,饲养室前面还发现有一口被碌碡(liùzhou,一种用以碾压的畜力农具)覆盖的枯井,仔细查看发现碌碡明显被搬动过,枯井边沿有擦染上的血迹。由此判断凶手很可能将尸体抛入这口枯井中,因此马上组织人手进行打捞。碌碡由于枯井很深,越往下越缺氧,因此几次下井的人都因为半途呼吸困难而被迫无功而返。1月12日,由千阳县人民医院支援的氧气袋到位后再度下井,结果发现井底有一具尸体,将这具已经部分腐败的尸体成功捞出井,通过身上的穿着和部分身体特征,最终确认这就是失踪12天的凤翔县床单厂工人李某锁。尸体经尸检,证实致命伤在头部的多处钝器伤,怀疑是阎某芳检获的那把带血的锤子有关。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群众查访,警方对这起案件作出如下的分析判断:现场位于千阳县和凤翔县两县交界的偏僻废弃窑洞,死者出发时是去购买粮食,身上一定是带着现金和粮票的,因此判断本案的性质应该是以抢劫现金粮票为目的的抢劫杀人。一座废弃的窑洞罪犯在废弃窑洞里杀人,然后将尸体挪至枯井抛尸,还搬动碌碡进行封井口,一系列的操作熟练从容,说明罪犯是个惯犯、且熟悉周围的环境,极大可能是当地人作案。从死者外出和群众拾获的死者遗物的时间推算,凶手的作案时间应该是1月1日中午至1月2日晚之间的这段时间。李某锁的尸体上十根手指头完整无缺,而在案发现场又提取到了一截血手指尖,因此分析是这截血手指是死者和凶手发生搏斗时凶手留下来的。基于以上的分析,警方将侦查范围确定在崔家头公社,重点范围就在崔家头大队;排摸标准是1月1日中午至1月2日晚间不能确定行踪的人;近期突然间多了一辆自行车或来路不明的钱财和粮票的人;以及案发后突然断掉一截手指的人,焦茂生科长强调,重点调查突然断掉一截手指的人。当时崔家头公社副书记赵永祥同志刚好就在崔家头大队蹲点,因此对崔家头大队这段时间发生的事比较了解,他向警方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自元旦以来,整个崔家头大队的社员里只有该大队柳沟生产队社员李林科因为断了一截手指在1月2日下午2时左右来到崔家头公社卫生院(今崔家头镇中心卫生院)就诊。今日的崔家头镇中心卫生院警方马上前往公社卫生院进行查证,根据1月2日当班的门诊医生证实:1月2日下午2时,李林科来到门诊就医,自述两个小时前不慎被粉碎机轧断了手指。经检查,他的左手中指指尖缺损,指甲全缺,创面稍有倾斜,指骨末端暴露可见,伤面无血,不像是才两个小时的新伤造成的,当时的处理是给予消毒和包扎处理。不过,1月6日李林科因为伤口感染再度被送医治疗至今,此时依然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警方将现场提取到的一截手指照片交给医生进行辨认,医生以自己的所学专业经过对比后告诉警方,这截手指和李林科伤手断指的伤口断位截面比较相似,从医学上可以认定是李林科伤手的那一截断指。趁着医生查房的机会,1名侦查员套上白大褂扮做医助跟随医生进了李林科所在的病房,观察到此人除了一截手指断掉外,颈部还有数处表皮抓伤,初步判断是和人搏斗造成的。随后,警方立即对崔家头大队下辖各生产队所有的粉碎机在1月1日和1月2日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得知李林科在这两天内从来没有接触过粉碎机,也没有人看见他被轧断手指。李林科所在的柳沟生产队队长李某贵反映:1月1日中午12时左右他还在沟底看见李林科推着一辆自行车回家,之前他家并没有自行车。经查,李林科之父李万清是地主分子,此人的家庭成分是地主;此人与其母赵淑梅、其弟李金林都有偷窃或者流氓前科,是村里有名的“黑五类”(即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家庭。据此,经宝鸡市公安局批准,警方依法正面传讯李林科,同时对李家依法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当场查获一只黑色的人造革手提包,一条写着“八旗屯八队”的线口袋,麻绳两条以及中式绣花枕套八副。经李某锁家属辨认,除了绣花枕套外,其余物品都是李某锁1月1日离家时所带之物。初步可以证明李林科和李某锁被杀案有密切关系。面对询问,李林科百般狡辩,进而装疯卖傻,最后干脆装聋作哑。但是当预审员戳穿了他断指是因粉碎机导致的谎言以及逐件出示从他家搜出的种种物证后,李林科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于1月12日晚交代了其抢劫并杀害李某锁的全过程。正在研究预审方案的预审员,这张老照片极好的反映了案发当时预审员的精神面貌1月1日早饭后李林科趁着公社召开社员大会的机会,怀揣着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铁锤去千凤公路蹲守伺机抢劫。当走到25公里处时遇见李某锁推着自行车走来并主动向他询问买粮食的事,李林科见李某锁是来买粮的,既然是买粮身上必然就有现金和粮票,于是就以愿意卖粮为借口将李某锁骗到公路边上的废弃窑洞内,掏出一颗烟假意要借火,趁着李某锁掏出打火机递给他的时候突然取出铁锤对着李某锁头部猛击。被袭击后的李某锁拼命呼喊求救,但因为地处偏僻没人听见,不过李林科唯恐被人听见,慌忙用手去捂李某锁的嘴,结果被李某锁一口咬住,挣扎中左手中指末端一截手指被咬断。李林科吃痛不已同时恼羞成怒,连续用锤子猛击李某锁头部,最终将李某锁活活锤死。事后,李林科抢走了李某锁身上的现金、粮票以及自行车、黑色人造革提包和线口袋并从河滩绕道逃回家,将赃物藏匿后又将血衣投入炉火烧毁,这才去卫生院治疗手伤。从卫生院回家后的当晚就将全部情况告诉母亲赵淑梅和弟弟李金林,地主婆子出身的赵淑梅最先“冷静”下来,要求两个儿子趁着夜深人静的机会将李某锁的尸体“处理掉”。于是当晚,李林科和李金林兄弟俩就推着抢来的“飞鸽”牌自行车回到案发的窑洞,将李某锁的尸体放上车,运到窑庄院后扔进饲养室前的枯井中,兄弟俩又合力将一部碌碡压在了井口上,随后又把自行车扔进了段家塬水库里。至此,李某锁被杀案在宝鸡市公安局、千阳县公安局和凤翔县公安局联合侦办下仅仅48小时就宣告破案。杀人犯李林科,帮助抛尸的从犯李金林和教唆抛尸的从犯赵淑梅全部被批准逮捕。随后在驻军潜水员的帮助下,警方从段家塬水库内捞出了那辆飞鸽牌自行车,经李某锁家人辨认,确系李某锁失踪时所骑。但是,此时此刻还有一项物证没有被坐实,那就是那八副绣花针套,李某锁亲属明确表示这不是李某锁的东西,那说明这八副枕套的主人另有其人。而且就李林科的作案手法来看,不像是首次犯案的新手,会不会这背后另有别的案子?于是,警方马不停蹄地继续对李林科、李金林和赵淑梅进行突审,面对“这八副绣花枕套哪里来的”这个同样的问题,三人的回答竟然南辕北辙,截然不同。赵淑梅说是给儿子结婚准备的;李金林说是别人送的,谁送的不记得了;李林科先是说偷的,后又改口说是路上捡的。警方抓住这一相互矛盾点,又传讯了李林科的地主老爹李万清,得知全家人都被拘审后的李林科陷入更大的惶恐中,警方本着痛打落水狗的架势继续猛攻,最终在1月15日李林科供认了藏在这八副枕头套背后的另一起不为人知的命案。1975年农历4月的某天,村里来了一个卖枕套的外地老妪,当时李林科刚好在村口闲晃荡,老妪上前向他询问去邻村的路,李林科给她指路后见老妪步履蹒跚,人老体弱,又是外村人,便起了抢劫杀人的念头。用这张老照片脑补被李林科杀害的老妪的形象吧他尾随老妪来到一古窑崖上时,见此时四下无人,突然冲到老妪身后狠狠一推,将老妪从崖上推了下去,又唯恐老妪没有被摔死,就又一路跑下崖去将还有一口气的老妪活活掐死,然后抢走了老妪身上带着的装着八副绣花枕套、若干现金和粮票的一只布兜。然后将老妪的尸体拖到另一处废弃的窑洞深处,用土覆盖一层后返回家中。当晚就将这件事告诉了其父李万清和其母赵淑梅,然后赵淑梅又叫回了李金林,一家四口人订立了攻守同盟,严守这个“秘密”,现金和粮票早就用完了,而八只绣花枕套则一直留在家中,时间久了他们自己都忘了这事了。根据李林科的交代,警方立即前往案发地点查看,发现此时的那个破窑洞因为年久失修,早已坍塌,警方马上组织民兵和社员挖土,在清除了50多方的土后,果然在这个破窑洞的原址内发现了一副尸骨,根据尸骨的衣着和法医对事故的检查,可以确定这具尸骨就属于李林科交代杀害的那个老妪。但是这个老妪姓甚名谁,李林科表示他真的不知道,也没必要知道。查不出这个老妪的身份,这个案子就没办法结案。因此,宝鸡市公安局火速通过陕西省公安厅向全省范围发出失踪人口的协查通报,结果折腾了两个多月一无所获。正当大家焦头烂额之际,3月18日那天,崔家头大队又来了一个卖枕套的老妪,本着有枣没枣打三杆子的想法,侦查员迎上去进行询问。老妪说她叫王某萍,是安徽太和县人,为了讨生活而贩卖枕套至此。侦查员问之前有没有碰到过别的和她一样卖枕套的老妪时,王某萍突然回忆起一件往事:大约4年前她在周至县哑柏公社哑兴十四队社员孙某仓家中歇脚,在那里碰巧还遇到一个卖枕套的老妪,一交谈进入也是太和县人,两人还当场认了“乡党”(关中老话“老乡”的意思)。一个多月后,她又经过此处在孙某仓家中歇脚时,孙某仓的母亲对她讲:“你乡党老太婆失踪了,她的儿子曾经来找过她。”根据王某萍提供的情况,侦查员赶到孙某仓家中找孙母核实情况,孙母说她确实说过这话,侦查员又问失踪的那个老妪离开孙家后往哪里去了?孙母回忆说到扶风县的绛帐公社仵康大队方向去了。消息传回来后,焦茂生科长亲自带上那八副绣花枕套和死者老妪的棉袄来到仵康大队,在大队党支部的大力协助下请社员们辨认,结果社员芦某莲一眼就认出了那件棉袄,因为那件棉袄原来是她的,当时有一个卖枕套的老妪在她家歇脚,看老妪体弱不忍心,所以在老妪离开她家时她将自己的一件旧棉袄送给了老妪,她所描述的老妪的身高、穿着和尸骨的身高穿着完全一致。并且芦某莲还说,老妪走时将一条粗布床单和一封信忘在她家中没带走,她也识不得几个字,只知道这封信是从太和县寄来的,因为不是给她的信,所以她也没有拆,就一直这么放在她家中。随即焦科长立即从芦某莲家取来信看,发现这封信是老妪的儿子从太和县寄来的,寄信人是王某俭,寄信地址是太和县双庙公社大王庄大队。经联系太和县公安局调查,最终老妪的身份得以确认,系太和县双庙公社大王庄大队社员王某俭的母亲,现年(若活着)63岁的贫农社员李某珍,1975年正月十五后就外出贩卖绣花枕头而一去不回,如今终于被找到了,却已不幸遇难。至此,这起埋没了两年半多的无头命案就此大白于天下。最终,罪犯李林科因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在公判大会后被拉去刑场执行枪决;李金林犯包庇罪、毁灭证据罪(按照刑法规定,包庇罪性质严重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毁灭证据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李万清、赵淑梅犯包庇罪也得到了相应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李万清、赵淑梅年事已高,很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一张农村开公审大会的老照片,可以以此表现李林科被公审的场面
4两4钱女命(新案旧案一起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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