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出生的女生(老婆不生孩子老公居然索赔15万)

因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对自己遭受的精神伤害赔偿1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生育权更多地赋权给女性。律...

2月15日出生的女生(老婆不生孩子老公居然索赔15万)

  因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对自己遭受的精神伤害赔偿1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生育权更多地赋权给女性。律师指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生育子女过程中,女方要承担更多的生育义务,同时也承担更大的生育风险,所以在此时让妻子的生育权优先得到保护。案件:妻子拒绝生育丈夫索赔15万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案件中,男方李某与女方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某和王某一起生活。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及李某母亲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绝。之后两人发生矛盾,李某一纸诉状将妻子王某告上法庭。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两人在一起时白头偕老的承诺,且王某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判决:法院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烟的必然结果,女性也井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案中,王某女儿现已成年,与李某已经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依。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司法实践中生育权更多地赋权给女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指出,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无论是男方不愿意生育,还是女方不愿意生育,都是生育权的行使,并不构成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在妻子还没有怀孕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因对方拒绝生育而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如何处理,但从司法实务来看,法院一般认为,不应予以支持。这主要是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属于生育权的正当行使。另外,如果妻子已经怀孕,而夫妻双方就是否中止妊娠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此时也形成了双方之间生育权的冲突。此时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也可能以妻子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生育子女的过程中,女方要承担更多的生育义务,同时也承担更大的生育风险,所以在此时让妻子的生育权优先得到保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对于男女双方生育权的冲突,基于男女双方生理构造的不同,如果认为生育权对于男性和女性而言含义是相同的,势必会得出肯定男性生育权而会否定女性对其身体的绝对支配权的结论。女性的生育权根源于人对自己身体的绝对支配权。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内容包括受孕的自由、怀孕的自由、正常分娩的自由和中止妊娠的自由。相较于女性,男性的生育权应是较为宏观的权利,仅指能通过自然方式或者技术手段拥有自己子女的资格,即男性对子女的期待权。男性对子女的期待权必然是不能与女性对身体的绝对支配权相抗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确认了男性不得以女性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司法案例中,妻子拒绝生育被丈夫索要精神赔偿,无一例外均被驳回。司法实践中,生育权也更多地赋权给女性。红星新闻记者戴佳佳编辑彭疆(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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