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是不可变更的。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以及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由户政大队审核,户政支队审批。变更更正后,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来证件!
(1)非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员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原始材料(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母子健康手册、儿童免疫接种证、接生医院病历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接生医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病历章和经手人签字确认);人事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原错误登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和原始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资料;其他足以证明出生日期有误的原始凭证资料;参军入伍档案;村委会介绍信或证明(办理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