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原文: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规范原文: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Hq=1.6+0.1·H′(4.6.9)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解读:4.6.9条中分两种情况:第一种,走道室内净空高度≤3m时,Hq不宜小于净高的1/2;第二种,走道室内净空高度﹥3m时或其他区域(如开敞办公区),Hq按照4.6.9的公式进行计算。“H′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这句话就是取层高最高的一层的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