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云康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文彬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一前言
遭遇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人找对律师是一个难题因为熟悉刑事司法规律的当事人少之又少具体详见笔者
谈谈寻找靠谱律师的标准
一文同样的道理委托人换律师也是一个难题因为换对律师是一门大学问司法实践中对的换成错的现象并不鲜见二刑事案件换律师那些事
相较于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稳定性特征刑事委托人换辩护律师常见某些委托人甚至频繁更换本人曾有担任某案第十位辩护人参与一审辩护的经历换律师常发生于诉讼环节更替时刻有些委托人为掌握对辩护人主动选择权只愿意签订诉讼阶段性委托协议现实中相对于二审换律师一审更多表现为加强辩护力量
委托人换律师属法定诉讼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受托律师理应尊重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重大权益甚至关乎生命取舍作为其近亲属的委托人无不希望聘请的律师业务精湛功夫了得救当事人出水火鉴于委托人知识阅历经验等差异对待辩护律师要求存在差别不妨将他们归于专业服务型和结果承诺型委托人结果承诺型委托人希望律师不惜手段达成某种诉讼结果由此签订协议前他们会直白希望律师对辩护结果承诺在选择律师理念上重关系而轻专业服务型委托人对刑事诉讼现状较为清醒他们选择律师重点考察律师专业技能和敬业态度希望专业服务达到利益最大他们不会要求律师作出诉讼承诺
结果承诺型委托人请律师前常左顾右盼聘请律师后仍怀骑驴找马之有态受托律师一旦令其不满被走马换将成常态
专业服务型者注重律师服务过程和执业态度不会简单以阶段性诉讼结果取舍律师这里对委托人作了二分法但现实中两者并不泾渭分明委托人换律师动机很复杂某些委托人两种形态兼有
面对委托人心猿意马律师们自保不外乎以下举措非三阶段委托不签律师费一步到位单方面解除不退费等他们的核心思维是增加委托人换律师之诉讼代价
其实很难对委托人换律师现象作简单化评价大多委托人请律师并非深思熟虑对于他们来说更换不称职律师不失为及时止损对维护当事人诉讼利益有利律师办案似医生问诊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对此相信人们不会有异议
换律师问题上委托人需要思考律师换对没有承诺结果型委托人在换律师时常常进退失据换律师不仅未给当事人带来诉讼转机相反对的换成错的现象并不鲜见请来坏律师莫如无律师
形成此类悲剧的根本原因在于承诺结果性委托人遭遇结果承诺型律师几率高虚假承诺如同风中的承诺有些委托人浮云遮望眼将适格称职律师错误更换继任者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此类现象笔者执业经历中屡见不鲜颇有感触
委托人寻找适合律师很难难就难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欠缺理性思考不客气地说太多情形下委托人寻找好律师类似撞运色彩刑辩现实是刑事当事人命运取决于委托人是否正确抉择辩护人说来话长这个话题太沉重
三为什么说好律师不承诺案件结果
很多委托人在找律师时经常会问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有几成把握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律师不做出肯定的回答一些人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律师的信任但是律师为什么不能保证官司一定赢在中国国情下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1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2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3当事人与律师该当何为
写到这里很多人要问走关系不行律师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在中国国情下虽然律师不能保证承诺案件结果但有专业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技能办案策略会最大限度地影响案件的结果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那些无罪案件那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结果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律师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而得到的而不是通过疏通关系轻松搞定的
如果当事人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诸葛一生唯谨慎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只有没有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才会向当事人拍胸脯打包票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最后律师的声誉和案源靠的是自己的能力品质和口碑好的口碑才是律师的黄金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