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些地方在探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联合社上市,想法很有创意,但存在很多制度障碍,不具可行性。如果以帮助合作社通过融资发展产业为目的,有其他可行的方案可以选择。
(一)农民专业合作与联合社不具备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该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条件的主体资格一节,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联合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上市的主体资格。主要区别如下:
两类企业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不同
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任何有资格的公民
经营目的不同
为成员的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提供服务
为股东谋取利润
决策方式不同
一人一票,民主决策
一股一票,按股决策
分红方式不同
主要按交易量分配。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股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建立的企业,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建立,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是为成员社服务,采取一社一票决策方式,只是分红方式可以协商决定。
因此,农民合作社与联合社不具备作为发起企业直接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农民合作社是否可以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原则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合作社法还规定,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因此,合作社如果有盈余,应主要用于积累和向成员分红。合作社法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合作社对外投资,但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是限制合作社及联合社对外投资的。
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存在合作社或联合社投资参股的现象。例如,有的合作社或联合社为了帮助成员加工、销售农产品,独自或合资成立加工、销售企业;有的联合社为了获得融资,参股农村金融机构。这些投资行为仍然是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而不是为了谋取利润。
如果合作社参股的企业不能优先和有效为社员提供服务,则合作社没有参股的理由,合作社完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相关的服务。如果合作社参股的公司是为特定社员提供服务的企业,则其估值会受很大限制,上市融资的可能性也大打折扣。
(三)合作社与联合社如何融资?
“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社发展方向,合作社与联合社应该努力为社员提供生产、供销和信用领域的服务。但合作社与联合社在发展初期,总会缺少资金建立有效的服务体系,除了依靠积累逐渐发展外,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融资获得发展:
1. 银行贷款。这是最常规的融资途径,不具体说明。
2. 发债。主要是由联合社根据需要开办的加工厂等建设项目定向发债。
3. 信托。将联合社开办的建设项目作为信托产品募集资金。
4. 信用互助。人民银行在2021年底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提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这为合作社内的信用互助业务提供了政策与法规依据。合作社与联合社可以通过信用互助方式在社员内部进行筹资,按照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社员出资,用于开办为社员服务的建设项目。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是最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原则的融资方式,也是发展“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体系的有效支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