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渝01行终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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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周某系深某之妻深某系重庆某汽车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技术岗
2018年11月16日8时01分深某在该公司工艺技术部一楼大厅打卡后前往办公楼对面公共厕所一直未出同日晚20时许负责公厕卫生的清洁工发现一男子躺在厕所反锁在里面于20时33分报警经民警勘验死者系深某死亡原因为突发脑溢血死亡排除他杀不涉及刑事案件深某家属申请对深某不予尸体解剖
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对深某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认定深某于2018年11月16日死亡的性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有关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周某收到后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满足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和所涉及的区域符合与工作有关的自然延伸的合理时间和区域范畴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本案中深某早上8时01分在公司办公楼一楼大厅打卡后遂前往办公楼对面公共厕所一直未出后在晚20时许被人发现在厕所内死亡死亡原因为突发脑溢血深某的死亡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二由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深某视同工伤程序合法二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理由1深某死亡的时间不确定2深某突发疾病死亡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视同工伤的关键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视同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 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因满足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和所涉及的区域符合与工作有关的自然延伸的合理时间和区域范畴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如此更能体现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文关怀
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深某生前系重庆某汽车公司员工2018年11月16日8时01分深某在工艺技术部一楼大厅打卡后前往办公楼对面公共厕所一直未出同日晚20时许被发现已死亡死亡原因为突发脑溢血死亡 同时根据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每层办公楼男厕所只有两个蹲位使用不方便而距离公司大门打卡处10余米处的公共厕所有近10个蹲位包括深某在内的公司员工在此处上厕所更加方便也具有合理性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