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又称告状顾名思义事主到衙门呈告之前须先作一纸告词打开清代的诉讼档案这些告状的细节远比我们想象的要丰富
作状严格
在文学作品里我们时常看到拦轿喊冤的场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拦舆喊控并不多见即便发生也要出具状词清末的诉讼习惯调查显示州县官外出时民众拦轿喊控可以受理但之后仍须补递呈状巴县档案中的喊控主要发生在衙门前一般事出紧急民众在县衙喊冤官府没有不准之理但尔后也要出具喊状或补词清代诉讼的书面主义由此可见一斑
广义的告状泛指所有的呈词狭义的告状仅指呈请官府准理的状词早在宋代作状之事就须通过官府认定的书铺进行迄至清代规定更为严格大清律例有云内外刑名衙门必须考取官代书凡有呈状据实填写并登记代书姓名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即便词状由民众自行填写也要注明自稿且须经官代书盖戳自稿的情形巴县档案中很少见淡新档案相对较多在巴县有人因官代书收费多而另请野代书结果被官代书们联合扭送官府作状如果不遵用状式官府在准状时会予以申斥或让用状式另呈甚至违式不阅倘若没有代书戳官府也会以无戳为由不准或者申斥
状式规范
清代的状纸以雕版印行一则表明状纸的规范程度二则说明状纸的需求可观状纸通常由状式和条例两部分构成状式一般包括前批状首正文被证和官衔五个部分
状词的前批多位于状首之前也有的位于状末所谓前批是此前告状时官府的批语由于清代州县衙门的理讼能力有限时常状不轻准这里的前批往往是前次驳回的理由目的是便于官府了解前情前批通常印有两至三栏如某批某年某月某日其下供具状人将前批内容照录巴县状式条例规定不录前批者代书责处淡新状式也有类似条款不全录本衙节次批示者不准在实践中民众初告被驳较为常见次告被驳也不稀奇但告状三次官府一般都会准理大概是因为事不过三吧
状首一般印有状式或者正副状字样状首的基本功能是载明词状的类别和具状人的基本情况巴县档案的格状通常以具某状开头在空格中填入告诉禀等字表明状别黄岩档案则以盖戳的形式标明呈诉等状别同时在状首中分别填入具状人的姓名年龄身份籍贯住所以及抱告等项此外官府收状后还会在状首部分注明新案或旧案
状式条例以告状不准的形式印于状纸尾部主要涉及告状资格代书规范和证据证人三个方面不同衙门的状式条例常在一二十条之间巴县咸丰元年的告状不准达十九条之多状式条例是作状的基本规范正如邓建鹏教授所说其实质是对大清律例之类国家法的重复详解和补充官府非常看重条例对词状的规制康熙年间的名幕潘杓灿曾言颁刻印状不贵限字而贵合式如不合式不与准理则谎状自少印官的官衔常位于正文之后旁边留白以作官批即答复准或不准
具状明确
具状人一般为一人二至四人也常见四人以上则较少倘若两人以上告状姓名并排书写年龄注于其下具状人的身份也要在姓名之前填写如果是普通青壮年男性听凭自告其余人等都不能独立诉讼须由他人代为告诉即抱告巴县咸丰元年的状式条例规定绅衿妇女老幼废疾无抱告及虽有抱告年未成丁者或年已老惫者不准黄岩档案也类似凡有职及生监妇女年老废疾或未成丁无抱告者不准在巴县讼事中以妇女职员生监和老人这四类抱告最为常见孀妇尤多巴县和黄岩档案都显示抱告者多为近亲属家丁或雇工关于年幼者抱告以是否成丁为限清史稿食货志载男子年十六为成丁巴县档案中有十四岁抱告的例子与此规定相符此外多人告状亦分别或共同抱告
作状还需具明籍贯和住所用以联络呈状人的籍贯以本县居多也有少量外省人住所地址一般要详细到里坊各地状式之中还会注明离距城多少里以便官府估算差唤时间如果差唤时间过长不免给衙役带来敲诈勒索的机会巴县的具状人离城大多在十里至一百多里之间淡新和黄岩档案则多在数十里之内此乃辖区幅员差异所致具状人的住所经常为城里的歇家在通信不便的时代歇家的作用不可或缺在咸丰年间的巴县状词中出现的歇家店名至少有十数家如太平坊万镒店上升店和义店积玉店杨柳坊人和店全顺店凌云店金紫坊万太店大成店仁和坊德泰店等呈现片区集中之势少数城市居民则注明自宅或佃宅具状人的联络信息在当时已十分规范
内容受限
状纸的正文是书写案情的字格案情部分以事由开头一般写作为某某事多为四字或八字珠语此乃受讼师秘本的影响所致事由之后叙述案情虽然状式条例时常规定呈词过三百字者不准但州县词状的字格很少写满实际字数常在两百以内控府词状的字数较多可达四百以上词状的书写要求一字一格若字数超过少许会双行叠写于格状末尾这种轻微逾规现象官府一般不会斥责之所以限定字数是因为恐字多则易入无情之词虽然官府限定字数有压制诉讼的考虑但客观上有助于概括案情避免枝蔓
填注被证是作状所必备为了避免牵连状式条例常有被证不得超过三名之说案情复杂的状词如果被证超过五人则需要以各种名目进行装点比如将被告中的某些人注明并唤主唆或词内或将某些证人注为笔证拖救等这种行为既是代书讼师伎俩的体现也间接印证了状式条例的约束力有些状式还会印上保正甲长地邻牌头乡约客长等也属于被证的范畴被证的位置多数状式列于正文字格之后也有少数列在状首
可以说清代的作状制度比较成熟细节也非常丰富当时不仅确立了书面主义且用官代书加以监管还通过状式条例进行规范状式一般包括状首前批正文被证和官衔五个部分主要涵盖状别前批事由具状人籍贯住址歇家抱告被证案情限格以及官衔十个方面经由官箴书幕学著作和讼师秘本的传播各地清代档案中的作状和填注已经高度雷同显示出强烈的规范色彩
本文系司法部项目清代州县的司法运作实态研究16SFB3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汪雄涛